鄭寧:客觀地講,,“職業(yè)打假人”的維權并非沒有積極意義,,出于公益的“職業(yè)打假人”以制止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產品質量和消費領域的立法和執(zhí)法。然而,,一旦打假者蛻變?yōu)閱渭儬I利的角色,濫用權利,,就產生了很多問題,,嚴重的甚至構成違法犯罪,其消極影響超過了積極影響,。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規(guī)范職業(yè)打假人的建議提出的答復意見》稱,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yè)化的趨勢,,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的職業(yè)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并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合法賣家可尋求保護
記者:我們在調查中了解到,,有不少出售自制產品的網店都遇到過故意索賠的買家,但很多時候為了店鋪聲譽就此妥協(xié),,盡快賠償解決問題,。
鄭寧:網店賣家應了解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抗不合理的索賠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規(guī)范職業(yè)打假人的建議提出的答復意見》稱,,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shù)那疤崾墙洜I者的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按照相關解釋,,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而對于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
賣家應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的幫助。
劉俊海:對這一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賣家確有失信違約行為,,那么就無從談賣家維權的事情。如賣家在網上銷售自己種植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但也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配套法規(guī)與規(guī)章的規(guī)定,,杜絕食品安全隱患,確保食品安全,、無毒,、無害,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若商家與消費者發(fā)生糾紛,,要盡量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未果的,,可訴諸人民法院,。
原標題:“職場碰瓷”,你的誠信呢,?職業(yè)碰瓷,?2年跳槽20次: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換了11家公司,申請仲裁11次,,提起訴訟8次,,訴訟請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資——一年間,聶某沒少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