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反腐實踐中,“雙規(guī)”發(fā)揮了舉足輕重的利劍作用,。數據統(tǒng)計,,截至2017年6月底,,十八大以來,共立案審查中管干部280多人,、局級干部8600多人,、縣處級干部6.6萬人。
爭議
不過,,盡管效用巨大,,但作為一個階段性政策的產物,各界對于“雙規(guī)”的爭議一直不小,。
比如有學者就指出,,“雙規(guī)”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問題,具體來說,,就是與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沖突了,,根據《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但“雙規(guī)”并不符合這一點,。
其實,“雙規(guī)”形式的合法性問題,,早就隨著中央紀委的組織體制調整而解決,。
1993年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而前面我們說到,,1997年的《行政監(jiān)察法》早就賦予“兩指”以合法性,。因此,“雙規(guī)”在形式上的合法性的來源,,其實就是《行政監(jiān)察法》第20條的“兩指”,。
當然,一個難以回避的問題是,,依據實體性的正當程序原理及“比例性原則”,,“雙規(guī)”一直缺乏足夠的法理依據。
查閱1994年中紀委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隨后的細則,,我們發(fā)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他們均沒有對“雙規(guī)”進行約束:明確的時間限制;傳喚,、拘傳的12小時限制;不得連續(xù)拘傳,、傳喚的限制。另外,也沒有檢察院自偵案件刑拘限制為14天的約束,。
對此,,不少學者開始質疑,《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的羈押期限一般是兩個月,最長七個月,。那么,,為什么僅僅“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卻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長的規(guī)定?
改革
批評暫且放一放,。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點在于,,除紀委以外,我國的反腐隊伍還有另一支重要的人馬——反貪局,。
199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正式掛牌。近20年的工作歷程中,,反貪部門查辦了一大批有影響的貪污賄賂犯罪大案要案,,也呈現出專門化、正規(guī)化,、法治化的優(yōu)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