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套119平方米房屋到底屬于誰?)
為買房,外地戶籍夫妻倆決定離婚,,然后妻子與中介工作人員結婚,在辦理完所有購房手續(xù)后,,再辦離婚手續(xù)及產(chǎn)證更名,,夫妻倆再復婚。意外的是,,拿到產(chǎn)證后,,卻無法入住,,反被住在該屋內的住戶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原房東之前已將房子“賣”給了他,。外地夫妻一審勝訴,,但一審判決被二審法院否定并發(fā)回重審,這套位于閔行區(qū)虹井路119平方米的房屋到底應該屬于誰?
日前,,該案二審開庭,。
《房屋轉讓書》的真?zhèn)纬蔀樵摪傅慕裹c /晨報記者 張佳琪
為買房女子先離再嫁
唐女士與丈夫段某從外地來上海打拼已有十余年,先后有了兩個小孩,,雖然有了一定積蓄,,但卻因為戶口問題一直無法買房。
2013年,,看著房價不斷上漲,,夫妻倆坐不住了,正巧在做房產(chǎn)中介工作的朋友程某為他們推薦了虹井路368弄一套潘某掛牌出售的住房,。房證齊全,,地段也不錯,夫妻倆決定買下這套房屋,。
因當時正好新的房產(chǎn)國五條出臺,,夫妻倆決定,通過離婚讓唐女士與上海籍程某再結婚的方式購房,。
2013年3月,,唐女士和程某與潘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同年6月拿到房產(chǎn)證后,,唐女士就與程某辦理了離婚手續(xù),,房產(chǎn)證上也只有唐女士一人名字。8月,,唐女士與段某復婚,。
想入住卻被告“惡意串通”
完成所有購房手續(xù)后,唐女士一家準備搬進新屋,,但該屋內還住著原房東潘某的朋友侯某,。面對上門的唐女士一家,侯某道出了另外一番情況,。
侯某稱,,早在2005年,潘某已經(jīng)將這套房子轉讓于他,,并非租借,,侯某不但拿出了該房屋原來的房產(chǎn)證,還表示潘某在2008年簽有《房屋轉讓書》,。
難道是一房二賣,?對此,,潘某堅稱自己與侯某只是當初有生意上的往來,所以把房子借與其居住,,房產(chǎn)證也是為了方便其需要證明時使用,,事后曾向對方索要房產(chǎn)證,但遭到拒絕,,2011年,,他以掛失的方式重新補辦了新證。潘某還表示,,侯某所說的《房屋轉讓書》是假的,,上面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
唐女士起訴侯某,,要求其搬出該房屋,,隨后侯某提出反訴,認為潘某與唐女士及中介通過假結婚的方式“惡意串通”,,訴請潘某與唐女士的交易作廢,。
兩次筆跡鑒定結果不一致
2015年,該案在閔行法院審理,。法庭指定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房屋轉讓書》進行筆跡鑒定,,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不是潘某本人書寫。侯某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要求《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再次進行意見咨詢,,結論是:傾向潘某所寫。
法院判決認為,,雖然唐女士是通過先離婚后結婚的方式進行買房,,但沒證據(jù)顯示其與中介及潘某存在“惡意串通”,而且所有的交易手續(xù)均合法有效,,駁回了侯某的所有訴求,。
侯某不服提起上訴,一中院受理后認為該案事實錯誤,。將案件發(fā)回閔行法院重審,。
2016年6月,閔行法院重審該案,。法院審理后,,采用了《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咨詢意見,從而改判,,認定唐女士與潘某等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支持了侯某的所有訴求。唐,、潘等人不服再提上訴,。
“轉讓書”真?zhèn)纬山裹c
10月31日,該案重審二審在一中院15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對各方提供的相關證據(jù)再次進行了質證,,并進行了辯論。其中《房屋轉讓書》的真假及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成為了爭論焦點,。
侯某認定此為潘某所寫,,還提供了兩名證人證詞,但潘某當庭否認,。隨后潘某的代理律師提出了多項質疑,,認為《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有無鑒定資格問題,根據(jù)2014年4月2日《上海市司法局公告:國家司法機關審核登記的鑒定機構名冊(上海市)》,,未經(jīng)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鑒定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而該公告審核登記的名冊中并沒有《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因此其不得進行司法鑒定活動,。認為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所出示的咨詢意見書不具有合法性,不應被采信,。
因為兩份司法鑒定結果不同,,潘某的代理律師提出了申請第三次筆跡鑒定。
唐女士的代理律師則認為,,離婚結婚不存在“假”一說,,而且唐女士的所有交易行為均合法合規(guī),更不存在惡意串通,,拋開潘某與侯某兩人是否存在糾紛,,房屋轉讓書真假不說,唐女士是善意第三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