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作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江必新說,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以外的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不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制作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有的部門,、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本款關于其他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guī)定過于復雜,,草案對合作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已有明確規(guī)定,,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職務作品的,可以依法確定其著作權的歸屬,,建議簡化本款規(guī)定,,以利于視聽作品的利用和傳播。三審稿修改為:“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p>
現(xiàn)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等。有的常委委員,、社會公眾提出,,為防止以免費表演為名通過收取廣告費等方式變相達到營利目的,建議增加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性規(guī)定,。三審稿將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為:“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技術措施是這次修改著作權法新增加的一種保護著作權的重要手段,,明確其定義有利于法律的執(zhí)行。三審稿增加一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p>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8日上午舉行分組會議,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栗戰(zhàn)書委員長參加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zhàn)書29日上午主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閉幕會,。在會議完成有關表決事項后,栗戰(zhàn)書作了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