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葉某騷擾、跟蹤,、接觸趙某及其父母與弟弟,。
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請人實施精神暴力行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因此,,被申請人雖然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為給申請人造成肉體上的損傷,,但若以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侵害申請人精神的行為,法院亦將對其嚴令禁止,,對申請人給予保護,。
案例三,、周某及子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申請人周某(女)與被申請人顏某經(jīng)調(diào)解離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隨周某生活。然而每當顏某心情不好的時候,,便不管不顧地到周某家中騷擾,、恐嚇甚至毆打周某和三個孩子,不僅干擾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還給她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周某多次報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們只能管得了當時,過不了幾日,,顏某依舊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連周某的親友都躲不過。周某無奈之下帶著三名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顏某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顏某對周某及三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顏某騷擾、跟蹤,、接觸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本案系一起針對“離婚后家暴”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適用于家庭成員之間,,現(xiàn)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于血親、姻親和收養(yǎng)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guī)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意味著監(jiān)護,、寄養(yǎng)、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陜西禁止任何形式家暴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jié)果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