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李某、唐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撫養(yǎng)權案
申請人李某(女)與被申請人唐某原系夫妻關系,,2008年協(xié)議離婚,,婚生子唐小某由唐某撫養(yǎng)。唐某自2012年以來多次對唐小某實施家暴,,導致唐小某全身多處經常出現(xiàn)瘀傷,、淤血等被打痕跡,甚至一度萌生跳樓自尋短見的想法,。李某得知后曾勸告唐某不能再打孩子,,唐某不聽,反而威脅李某,,對唐小某的打罵更甚,,且威脅唐小某不得將被打之事告訴外人,否則將遭受更加嚴厲的懲罰,。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醫(yī)院檢查唐小某不但身上有傷,并且得了中度抑郁癥和焦慮癥,。李某,、唐小某共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訴請法院依法禁止唐某繼續(xù)施暴,,同時李某還向法院提起了變更唐小某撫養(yǎng)權的訴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唐某對李某,、唐小某實施謾罵,、侮辱、威脅,、毆打,;二、中止唐某對唐小某行使監(jiān)護權和探視權,。
由于法治意識的薄弱,,不少家庭對孩子的教育依舊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這種落后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很大程度上會對孩子心智的健康發(fā)育,,造成傷害且留下難以抹去的陰影。本案中,,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家事法官還建議警方和社區(qū)網格員不定期回訪李某、唐小某母子生活狀況,,及時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資料,,確保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唐某干擾。通過法院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快速作出并及時送達、派出所和社區(qū)的通力協(xié)執(zhí),,及時幫助申請人恢復安全的生活環(huán)境,,彰顯了法院、公安,、社區(qū)等多元化聯(lián)動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堅定決心,。
案例五、朱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朱小某(10歲)與父親朱某(被申請人),、繼母徐某(被申請人)共同生活,。朱某和徐某常常以“教育”的名義對朱小某進行毆打,樹棍,、尺子,、數據線等等都成為體罰朱小某的工具。日常生活中,,朱小某稍有不注意,,就會被父母打罵,不管是身上還是臉上,,常常舊痕未愈,,又添新傷。長期處于隨時面臨毆打的恐懼中,,朱小某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區(qū)婦聯(lián)在知悉朱小某的情況后,立即開展工作,,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詢問筆錄,、走訪調查材料、受傷照片等家暴證據,,請求法院依法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陜西禁止任何形式家暴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