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于劉鑫在案發(fā)時對江歌受到傷害是否知情,。經查,,劉鑫第一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顯示,,劉鑫喊道:“但是姐姐現(xiàn)在危險”“姐姐倒下了,,快點”,。在劉鑫第二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劉鑫說道:“現(xiàn)在情況很糟,拜托快點,,另外拜托救護車也叫一下”“姐姐危險”“姐姐在外面發(fā)出奇怪的聲音”。劉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國檢方陳述稱:“是我進入家中幾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關的門外傳來‘啊’的尖叫聲,,那個聲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鄰居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錄音記錄顯示,報警人稱“我家對面房間有女人的慘叫”“有個人氣喘的聲音”。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公寓門外發(fā)生嚴重爭執(zhí)和沖突,,一審判決認定案發(fā)時劉鑫知道江歌受到傷害正確。
五、關于江歌是否謊稱劉鑫懷孕向陳世峰索要了10萬日元,,陳世峰蓄謀行兇的對象是否為江歌,。陳世峰在日本國刑事訴訟中索要墮胎費的陳述,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而且在案無證據證明陳世峰行兇對象為江歌。二審中,,劉鑫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該主張成立,,法院不予認定,。一審判決認定陳世峰蓄謀的行兇對象為劉鑫正確,。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二審當事人爭議焦點問題主要有三個,。
一,、關于一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劉鑫主張與江秋蓮曾存在婚姻關系的案外人為江歌繼父應當參加訴訟的問題,,應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應作為共同原告參加本案訴訟,,一審法院未依職權追加其作為共同原告并無不當,。關于一審法院應否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問題,。本案中,陳世峰與劉鑫對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觀上的意思聯(lián)絡,,也不存在共同過失,不具有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基礎,,因此陳世峰不屬于必須參加本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一審法院裁定不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