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拿到鑒定結果,,但因蔣季春沒使用真實姓名,,鄭州海關緝私局很長時間內(nèi)無法鎖定蔣季春。
2009年3月12日,,蔣季春再次以“JuanGao”名義,在鄭州市大學路郵政所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抓獲,。當天,,他已在多個郵政所寄出374枚古錢幣。同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在蔣居住的旅店內(nèi),,還查獲了他準備寄往美國的1484枚古錢幣。
后經(jīng)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374枚古錢幣皆為“一般文物”,,但屬國家禁止出境文物,另外1484枚古錢幣中,,有12枚是贗品,,剩余1472枚古錢幣也全是“一般文物”,均禁止出境,。
當天,,蔣季春被鄭州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后羈押在鄭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2009年4月9日,,蔣季春因涉嫌走私文物罪,經(jīng)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鄭州海關緝私局對其執(zhí)行逮捕,。
鑒定結果一變再變
蔣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將案件移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方將案件退回海關,,要求補充偵查。
6月9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對該案進行了報道,蔣季春坐在看守所內(nèi),,以反面教材形象,,與全國觀眾見面。10天后,,鄭州海關方面重新對此案移送審查起訴,,這次未被退回。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訴書中稱,,蔣季春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31件,,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走私9件以上“三級文物”,,要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鄭州中院)提起公訴,。
兩個多月后,該案在鄭州中院開庭審理,。因案件特殊,,開庭期間,不僅引來眾多中央級,、省市級的媒體記者,檢方和法院也派出強大陣容旁聽,。
法庭上,,蔣季春對走私古錢幣的行為沒有否認,但他認為,,這些錢幣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級文物”,他的辯護律師要求申請重新鑒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zhì),。
不久后,鄭州中院下達刑事裁定,中止了該案審理,。2010年1月25日,,該院委托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
記者獲悉,,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資質(zhì),目前,,具有這種資質(zhì)的機構全國僅7家,。
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雖是真品,,但級別都為“一般文物”,,該結果與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差異很大,。鄭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復核鑒定。
很快,,同一個組織對同樣的涉案物品,,卻做出了不同的鑒定結果。復核鑒定顯示,,23枚刀幣中,,有3枚變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級文物”,,8枚圓形方孔的錢幣,,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號鑒定”中稱23枚刀幣由戰(zhàn)國時期的趙國鑄造,,復核鑒定卻稱,這些刀幣是戰(zhàn)國中晚期燕國鑄造,。
對于出現(xiàn)的鑒定差異,,記者兩次登門欲采訪“52號鑒定”的鑒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屬稱對方未在單位,。
蔣季春并不服復核鑒定,,他說自己郵寄的古錢幣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鄭州中院再次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
2011年5月19日,鄭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寶藝術文物書畫司法鑒定所,,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鑒定資質(zhì),,他們的意見和陜西的鑒定結果相同,認為31枚古錢幣,,全是“一般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