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共同居住的樓房被征收拆遷,一下子獲得168萬多元的拆遷補償款,。面對這筆巨額拆遷補償款,,小兒子認為房產(chǎn)證是自己的名字,想要獨自占有該筆補償款,。融洽的家庭因此起了糾紛,。78歲的父親老鐘和大兒子大鐘夫婦,將小兒子小鐘夫婦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該筆補償款,。6月6日,南寧市良慶區(qū)法院一審判定,,該棟房屋為鐘家父子共有,,老鐘享有8/30的份額,分得44.9萬多元,,兩個兒子兩家各分得61.8萬余元,。
共建樓房以小兒子名義辦證埋隱患
老鐘家在良慶區(qū)良慶鎮(zhèn)良慶街,,夫婦倆共生育有4個子女,兩個兒子兩個女兒,。2003年2月,,老鐘和老伴以3.5萬元的價格,向孫某購買了良慶街一平房,。由于兩個女兒已出嫁,,2003年10月開始,老鐘帶領兩個兒子一起出資加建該房屋,,到當年年底,,加建成4層樓房。一番裝修后,,2004年10月一家人入住,。其中,,老鐘和老伴住4樓,,老大大鐘一家住二樓,小兒子小鐘一家住三樓,。一大家子人同吃同住,,直到2007年才分家。
老鐘說,,當初加建和裝修該房屋時,,由他和大鐘負責組織施工和裝修,購買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就由兩個兒子負責,。整棟房屋加建和裝修費用共計11.4萬多元,,都由父子3人共同負擔。各種開支,、記錄,,老鐘都進行了詳細登記入賬,并進行保管,。因家庭成員關系融洽,,大鐘的戶口在外地,老鐘夫婦覺得他們已年老,,不宜以兩老名義辦證,。所以,在辦理該棟房屋建設手續(xù)和土地使用證時,,都以小鐘的名義辦理,,房產(chǎn)證也以小鐘名義辦理。
2016年,,該棟房屋列入被拆遷范圍,,可拆遷款還沒到手,,老鐘的老伴就因病過世。去年年底,,小鐘與南寧市良慶區(qū)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辦公室簽訂協(xié)議,,該棟房屋被征收,并獲得168萬多元的補償款,??慑X到手后,小鐘卻不肯承認房屋屬于大家庭,,認為就屬于自己一家,。今年初,78歲的老鐘和大兒子夫婦將小鐘夫婦告上法院,,并申請對補償款中的112萬多元進行凍結,。
此時,小鐘夫婦依然堅稱房產(chǎn)證上只有小鐘的名字,,父親和大哥不是共有人,。即便父親和大哥有出資建房,也相當于借錢給他們夫妻建房,,這只能算借貸,,不能轉化為物權關系。大哥一直在河池工作,,在南寧無房居住,,所以他才同意大哥一家居住在該棟樓房。訴訟中,,老鐘的兩個女兒表示,,如果該棟房屋母親有份額,她們放棄繼承,,將她們應享有的繼承份額都贈給父親老鐘,。
共有房產(chǎn)父子3家按份分割補償款
房產(chǎn)證只有小鐘的名字,該套房到底該歸屬誰,?法院認為,,房產(chǎn)證對外能起到證明房屋所有權屬的公示作用,但在家庭成員內(nèi)部,,有證據(jù)證明房屋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建設的,,該房屋應屬于家庭成員共有。
該案中,,該棟房一層為老鐘購買,,2003年加建時,鐘家父子3人均參加建設,。房子建成后,,3家人自2004年起即入住該房至今,,3家人共同開飯至2007年才分家,表明3家人此前關系很和睦,。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眾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共建房子時,,以其中一人名義辦理報建手續(xù)和辦理產(chǎn)權登記,,屬普遍現(xiàn)象。
由此,,法院認為,,老鐘作為這個大家庭的一家之主,他關于該房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chǎn)證只辦理在小鐘個人名下,,該房屋為老鐘夫婦,、大鐘夫婦和小鐘夫婦平均享有份額的陳述,更符合客觀事實,,更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認定,,該房屋老鐘夫婦,、大鐘夫婦,、小鐘夫婦各占六分之一份額,。老鐘老伴逝世后,其享有的份額為遺產(chǎn),,老鐘及4個子女平均享有繼承份額,。老鐘兩個女兒將其應享有的份額贈與老鐘,所以老鐘應繼承3/5份額,,大鐘,、小鐘各繼承1/5份額。因此,,老鐘對該房屋享有8/30份額,,其余份額由大鐘和小鐘夫婦各享有一半。最終,,一審法院判定,,老鐘應享有該房屋拆遷補償款44.9萬多元,大鐘和小鐘夫婦分別享有61.8萬多元的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