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規(guī)避“限購令”,,“合伙買房”吃了大虧
張某欲在廣州投資房產,,但不具有購房資格,,遂找到有購房資格的朋友李某,,協(xié)商以其名義購房,,一人出錢,、一人出“人”,,日后房屋收益以7 3比例分成,。
2013年6月,,李某與某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蘿崗區(qū)某花園小區(qū)商品房一套。張某實際支付了首期款及相關費用,,并每月還貸,。
2015年初,,開發(fā)商通知李某收樓。李某要求張某先行向其支付10萬元,,才同意前往辦理收樓手續(xù),。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產生糾紛,。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退回張某代付的首期款32萬元、相關費用3萬元及按揭還款8萬元,,獲得法院支持,。李某無力償還銀行后續(xù)按揭貸款,開發(fā)商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代李某向銀行償還貸款78萬元,。
此后,開發(fā)商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李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30多萬元,最終獲得支持,。
風險提示
廣州仲裁委提醒,,“一房兩賣”有風險,賣家反價,,買家有權主張房屋差價損失或違約金,,賣家可能因兩頭違約受到雙重懲罰?!斑`約方無法主動解除合同,,如果因反價導致合同解除,違約方的損失不限于違約金,,很可能就是房屋差價”,。
同時,市民在買房時一定要查看涉案房屋是否已網簽,,簽訂合同后,,也要盡快辦理網簽手續(xù),以保證自身權益,。
風險提示
廣州仲裁委提醒:此種“借名買房”的交易方式,,雙方一旦發(fā)生分歧,極易產生糾紛,。對雙方來說,,都存在較大法律風險,往往都受到重大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