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李楠律師表示,,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行賄人很多時候都是作為關鍵證人出現(xiàn),,就算被推上被告席,,一般也是被判處緩刑等較輕的刑罰,。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以后,,加大了懲戒腐敗的力度,,嚴格規(guī)定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對行賄人處罰力度逐步加重,。
本案中,,法院判罰的依據(jù)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還有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有關情節(jié)嚴重的相關規(guī)定,。
本案中,行賄人涉嫌的行賄數(shù)額共計305萬元,,已經(jīng)達到了《解釋》中所規(guī)定的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屬于《刑法》第390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所對應的刑期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后,在本案的判決書中,,沒有看到行賄人有《刑法》第390條第2款規(guī)定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也沒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因此,,本案的行賄人被判處了7年半的刑罰,是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的,。對行賄行為處罰,,充分體現(xiàn)了目前我國對貪腐案件的打擊力度之大,程度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