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對于第五項違法事實,,龍薇傳媒認為:一是龍薇傳媒在中信銀行融資方案審批失敗后亦與萬家集團進行過積極溝通。二是回復公告中所述“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是指根據(jù)交易客觀情況溝通交易如何繼續(xù)推進,,而并非是指無論在何種情形均要無條件地“積極溝通”完成既定交易,。三是《告知書》以公告之后的情況來認定龍薇傳媒2017年1月12日公告時陳述的信息不真實,,依法不能成立。龍薇傳媒公告當時的意愿真實,,并未作出不完整,、不準確的陳述。四是在中信銀行融資方案審批失敗后,,龍薇傳媒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了多次溝通以繼續(xù)尋求融資,。五是在涉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已發(fā)生變更的情況下,,龍薇傳媒是否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過溝通的信息不會影響投資者的判斷,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不構成信息披露違法,。
第六,相關披露文件系經財務顧問恒泰長財起草并審核,,并經上交所審閱,、指導完成,符合上交所的相關要求,。
第七,,關于市場影響,龍薇傳媒認為,,萬家文化在收購期間的股價受到收購事項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項的多重影響,,系證券市場的正常反應。涉案兩份回復公告未對萬家文化股價造成嚴重影響,,未影響證券市場及投資者判斷,。
第八,關于法律適用,,龍薇傳媒認為,,《告知書》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龍薇傳媒處罰,適用法律錯誤,。一是《告知書》涉及的信息披露行為,,因其涉及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系應由交易所日常監(jiān)管的行為,,故不構成違法,。二是龍薇傳媒作為收購人,不應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收購人并不屬于“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范疇,。
2. 黃有龍除提出與龍薇傳媒一致的申辯意見外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