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萬家文化不是信息披露義務人,,僅是龍薇傳媒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通道,,僅負有按照目前監(jiān)管要求和行業(yè)公認的標準,在形式檢查后“原汁原味”地代為公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該等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由收購方負責,,涉案違法事實與上市公司無關,。
第三,萬家文化已經由于本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遭受巨大損失,,其直接結果是導致中小投資者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受損失,,若再對其進行處罰,將直接導致中小投資者的二次傷害,。
經復核,,我會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當事人的上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一)對于第一項違法事實。我會認為,,龍薇傳媒的成立時間,、是否開展經營活動、資金籌備情況,、股份轉讓交易的杠桿率等客觀事實,,是全面客觀反映整個案件違法行為性質及其嚴重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考量本案信息披露違法情節(jié)及影響的重要因素,。
第一,,上市公司收購行為是資本市場中必須依法監(jiān)管的交易活動,而不是單純的收購方與被收購方之間的商業(yè)考量或商業(yè)判斷,,該行為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范疇,,涉及資本市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jiān)管制度,直接關系到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投資者權益,,關系到《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效實施,,關系到證券市場的平穩(wěn)有序運行。收購人在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同時,,要自覺履行《公司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而且要恪守《證券法》第三條關于“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關于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第五條關于禁止欺詐的規(guī)定,,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借“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為名誤導投資者,,破壞證券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