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強攻”式傳喚,,3名警方人員被打傷
陸遠明拒絕開門接受警方傳喚,,副局長張某下了“強攻”的命令,他還調來了消防車,。
“強攻”開始了,,分為兩路。樓下的一路民警撬著卷簾門,,三樓頂?shù)年戇h明及家人朝下扔著磚頭,,磚頭砸得防暴盾牌啪啪作響。民警舉起高壓水槍朝樓上噴去進行壓制,。
另一路民警錢某,、付某等人跳上消防車的消防梯,緩緩伸向三樓頂,。
很快,,兩路民警在樓頂會和,陸遠明和陸安強被帶走,。
不過,,民警也付出了代價。其中,,劉某自稱進入卷簾門后,,被陸遠明家人打傷;錢某和付某剛上到三樓頂時,,遭到陸安強當頭一棒,。
劉某、錢某,、付某受傷后來到桐梓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法醫(yī)鑒定,三人所受之傷均為輕微傷,三人住院花了2159.70元,、1251元和762.10元,。
一審二審,父子倆犯妨害公務罪獲刑
等待陸遠明父子的是刑拘,、逮捕,、受審。檢方公訴時,,還附帶民事訴訟:三位民警要求賠償醫(yī)療費,。
1999年2月12日,桐梓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陸遠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采取用磚頭擲擊執(zhí)行民警的暴力手段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并指使陸安強實施暴力阻礙行為,,陸安強采取用木棒打擊民警的暴力方法進行阻礙,并致傷錢某,、付某,。
法院判決,陸遠明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陸安強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陸遠明支付給錢某醫(yī)療費1251元,,付某醫(yī)療費672.10元。
父子倆不服遂上訴,,1999年4月29日,,遵義市中院維持了原判。
最高院指定云南高院再審,,父子倆改判無罪
陸遠明父子繼續(xù)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刑監(jiān)字第99號再審決定,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陸遠明,、陸安強采取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傳喚陸遠明并打傷執(zhí)法干警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系定性和適用法律不當”,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