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對耿萬喜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宣判后,,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
歷經四級法院審理最高法再審認為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蘇省高院進行再審,。江蘇省高院再審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耿萬喜仍不服,又向最高法提出申訴,。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及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事后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未給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后再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原審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h土產果品公司代購桔子罐頭中,確有夸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耿萬喜并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項已于案發(fā)前返還,,濱??h土產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