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李某等人的供述,,辦案民警先后走訪了李某的兒子和兒媳,,證實婆媳雙方及夫妻雙方確因感情不合、撫養(yǎng)權等問題有較深矛盾,;走訪了事發(fā)現(xiàn)場的商場員工和目擊群眾,,證實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針對商場員工阻止“奶奶要回孫子”表示不滿,要討說法的情況,;通過照片比對,,證實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tài)、臉型存在相似之處,,且除李某遠距離觀察將人認錯外,,來“幫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沒有見過李某兒媳本人;通過居住情況查詢,,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二人同住在一個小區(qū)內(nèi),;通過調(diào)取監(jiān)控視頻,也能佐證以上說法,。
質(zhì)疑二:高某某為何沒有被行政拘留,?通報:因患多種疾病
第二點,有媒體報道稱,,高某某的家屬稱,,高某某在天津家中,并沒有被行政拘留,。
警方通報稱,,豐臺分局依據(jù)調(diào)查情況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后,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李某,、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臟病,、腦梗、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zhí)行拘留。
質(zhì)疑三:認錯孩子是否可以不擔責,?律師:不具備拐賣婦女兒童罪主觀要件
此外,,案件的另一個爭議在于,,“認錯孩子”是否就可以不用擔責?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即便是“親孫子”,,但搶孩子的行為業(yè)已發(fā)生,對孩子造成了臉部輕微傷,,同時擾亂了公共秩序,,李某、沙某某等四人依然要為“搶孩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其實在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奶奶并非這個孩子的第一監(jiān)護人,她沒有權利去搶奪這個孩子,,即使是真的是他的親孫子的話,。因為這樣會損害這個相應的監(jiān)護人、也就孩子父母的監(jiān)護權,。第二個她們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因為依據(jù)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擾亂車站商場等社會公眾秩序的,,應該相應地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那么,,除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誤搶孩子”的行為又能否構成拐騙兒童罪呢?韓驍律師認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這個罪名是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中轉販賣等等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要求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這個案件來說,,以警方的通報來講,(李某等)不是以出賣為目的,,所以這個案件應當是不具備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觀要件,。
同時,律師表示,,如果當事人認為身體,、精神上受到創(chuàng)傷與損害,可采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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