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門中院以貪污和挪用公款罪對許國俊定罪,,能否介紹一下開平中行案具體情況及法院對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處理情況,?
審判長:
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在開平中行任職期間系上下級關(guān)系,。自1993年開始,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三人利用中國銀行資金管理漏洞,采取以公司名義向開平中行辦理虛假貸款套取銀行資金,、占用公司正常還貸資金或借用公司名義直接轉(zhuǎn)款等手段,,貪污公款美元6221.73萬余元、港幣3.63億余元、德國馬克146.1萬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幣3.55億余元,、港幣2000萬元、美元1.26億余元用于投資經(jīng)營,、炒賣股票和外匯,、消費揮霍及賭博等。江門中院于2006年3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余振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余振東已于2013年4月15日刑滿釋放,。江門中院于2021年10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許超凡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許超凡的刑期至2031年7月10日止,。江門中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許國俊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記者: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作為開平中行前后三任行長,均參與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犯罪,,對許國俊的量刑明顯重于許超凡、余振東,,請問法院在量刑時是如何考慮的,?
審判長:
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數(shù)罪并罰后依法應(yīng)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三人系共同犯罪,在貪污,、挪用公款的發(fā)起,、策劃、實行,、使用等過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從罪責上看,許超凡罪責最重,,余振東次之,,許國俊再次。但從情節(jié)上看,,許超凡,、余振東是自愿接受遣返回國,構(gòu)成自首,,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許國俊被強制遣返回國,沒有自首這一減輕處罰情節(jié),。法院在審判中堅持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主動自愿回國投案自首的依法寬大處理,所以對許超凡,、余振東減輕處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對許國俊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判處無期徒刑,。
?2023年12月13日,,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原行長許國俊貪污、挪用公款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shù)罪并罰對被告人許國俊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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