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
花了101.2元
分46次買了46枚
過期咸鴨蛋
竟向商家索賠46000元,?
社會上一直有一種行為
即明知道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仍然故意購買
然后依據食品安全法
關于懲罰性賠償等相關規(guī)定
向商家索賠高額賠償金
人們把這種行為
稱為“知假買假”
法院判決的意義
不僅在定分止爭
還在于引領社會風尚
近日
最高法工作報告
公布了
一組“知假買假”典型案例
法院會如何判呢,?
案情回顧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張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購買了6枚熟散裝咸鴨蛋,,每枚單價人民幣2.20元,,生產日期為2015年8月23日,,保質期為180天,。原告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時分別開具6枚咸鴨蛋購物小票6張。該批咸鴨蛋已過保質期1天,。
第二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處購買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鴨蛋,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時分別開具40枚咸鴨蛋購物小票40張,。該批咸鴨蛋已過保質期2天。
原告以46枚咸鴨蛋均已過保質期為由向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舉報,,經調解未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還被告46枚咸鴨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賠償1000元計算共計賠償46000元,。
審判過程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購買的46枚咸鴨蛋,,在購買當時均已過保質期,。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同時,,購買者故意在單次交易中進行數次或者數十次小額付款,要求按結算次數累計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不符合消費者通常交易習慣,,與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精神不符,也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支持,。張某購買46枚咸鴨蛋所支付的總金額為101.2元,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應以總金額為基數,,計算懲罰性賠償金。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101.20元,,賠償原告1012元;原告返還被告熟散裝咸鴨蛋46枚,。
相似判例
2020年12月
沙某網購30盒
“黃芪薏米餅干”
簽收后
發(fā)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隨后
沙某又分三次
買了共200盒該餅干
四次總計付款4176元
沙某以產品中添加有
黃芪粉為由要求退款
并付十倍賠償
法院認為,,涉事食品公司違反規(guī)定應擔責。沙某首單購買的餅干未超出合理需要,,但加購的同款餅干重達18.4公斤,,超出正常所需。法院認定該行為是在利用消費者保護法進行不當牟利,,只對前面30盒進行了懲罰性賠償支持的認定,。
大家怎么看?
不少網友認為
商家銷售過期食品該賠
但消費者鉆空子斂財
也不應該
什么叫“生活消費”范圍,?
法院認為,,一次買一個,分46次買,,這不是“生活消費”的習慣,。但是一共買46個,家里吃,這個數量是符合消費習慣的,。所以按照總價100多塊錢,,乘以十倍,一共判賠了一千多元,。
這樣,,不僅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發(fā)揮對“制假售假”有力的監(jiān)督,、約束,、制裁作用,形成“鯰魚效應”,,而且能夠有效遏制借維權名義敲詐,,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公眾,、商家廣泛認可,。
法官有話說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周浦人民法庭庭長吳軍:
一直以來,社會對知假買假,、職業(yè)打假爭議不斷,。這起案件的辦理,,是推動相關問題治理的契機,。司法辦案也是治理的契機,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發(fā)揮對“制假售假”有力的監(jiān)督作用,,形成“鯰魚效應”,;同時,有效遏制借維權名義敲詐,,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本案被最高法選為典型案例發(fā)布,明確了類案裁判標準,,這也是“以案促治”的生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任林文學:
通俗地說,,知假買假,,就是購買者明知是假冒偽劣食品,仍然購買,,并主張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行為,。知假買假十倍懲罰性賠償有利于懲治假冒偽劣,也存在借維權敲詐勒索等亂象,。社會各方面一直存在不同認識,,司法實踐也不完全一致。
最高法院通過深入調查,發(fā)布典型案例,,亮明了懲治造假售假的鮮明態(tài)度,,同時依據《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明確在“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這樣,,延宕20多年裁判標準不一問題得到規(guī)范。
這一司法態(tài)度,,不僅依法支持消費者維權,,發(fā)揮人民群眾對違法行為的監(jiān)督作用,也有利于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除了加重民事責任外,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案件中,,發(fā)現生產銷售行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可以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建議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發(fā)現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通過立體打擊、源頭治理,,共同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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