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98次被開除 公司判賠18萬
按時上下班被視為勞動者的基本職業(yè)道德,,也是必須遵循的“規(guī)矩”,。然而,,當用人單位以員工頻繁遲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此舉是否始終合法,?遲到98次被開除 公司判賠18萬。
案例聚焦程序員王某的經(jīng)歷,。他在某計算機科技公司任職,,每天工作時長超過8小時,但公司未曾對他的“遲到”行為明確要求,、提示,、告知或處罰。然而,,僅一年內(nèi),,王某便因遲到98次被公司辭退。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定,,公司未明示考勤制度且未盡管理職責,,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賠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資15179.3元,。
王某,,一名40多歲的資深程序員,自2021年5月起入職某計算機科技公司,,擔任團隊技術(shù)總監(jiān),,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月薪6萬多元,。盡管每天上下班打卡且工作時長超過8小時,,2022年底,公司以王某在該年1月至11月累計遲到98次嚴重違反考勤紀律為由,,單方面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面對突如其來的解約通知,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休年假工資及加班費。仲裁支持除加班費外的訴求,。公司不服仲裁結(jié)果,,上訴至法院。遲到98次被開除 公司判賠18萬,。
公司辯稱,,《考勤管理辦法》規(guī)定一年內(nèi)遲到超過60次可取消年終獎或解除勞動合同,,實際執(zhí)行的工作時間為9:00-18:00。雖未在員工違紀時及時告知,,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放棄處罰權(quán),,亦非默許或接受違紀行為。王某頻繁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王某反駁稱,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但未規(guī)定具體上下班時間,。公司從未向他傳達《考勤管理辦法》或明確上下班時間,也未就其“遲到”行為進行提示,、告知或扣罰工資獎金,。他還指出,其團隊其他員工打卡時間與他相近,,且無人因遲到受罰或被解約,。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關鍵在于判斷王某是否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負有舉證責任。法院分析:
1. 公司未能證明已明確告知王某早9點上班制度,,且在王某多次遲到或未打卡時,,公司未履行提示、告知義務,,也未扣罰工資,。 2. 王某作為技術(shù)總監(jiān),其考勤記錄顯示每日工作時長顯著超出標準工時制,,公司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且其實際出勤時長均超過8小時。
綜上,,法院認定公司在協(xié)商離職方案時以王某遲到98次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屬于違法解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資15179.3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遲到98次被開除 公司判賠18萬,。
法官提醒,企業(yè)應明確告知并切實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規(guī)章制度需經(jīng)過民主程序制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且已向勞動者公示,。本案中,,公司聲稱執(zhí)行早9點上班制度,但缺乏明確制度依據(jù)和告知證據(jù),,且在王某多次遲到時未予提示或處罰,,無法證明實際執(zhí)行該制度。鑒于王某每日工作時長超過8小時,,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依據(jù)不足,。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guī)章制度后,應確保勞動者知曉,,可通過書面或電子方式告知,,并保存確認記錄,或?qū)⒁?guī)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對員工違規(guī)違紀行為及時提示、告知或處理,,使規(guī)章制度真正發(fā)揮效用,。同時,勞動者應自覺遵守規(guī)章制度,,以避免因違反規(guī)定導致自身權(quán)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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