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魯縣“完善合同、收取有償使用費”的處置方式,當地曾出臺《開魯縣促進農村牧區(qū)新增耕地高效利用指導方案》,。若該方案為內部文件,,不應對外實施;若為規(guī)范性文件,,未經公布則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目前信息顯示該方案未公開發(fā)布,故無論性質如何,,均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且該處置方式在無上位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其本身即違法,。
通報提及依據《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條款,,對較大規(guī)模新增耕地地塊,協(xié)商變更合同或尋求司法途徑解除合同,、收回管理,,同樣缺乏法律依據。因承包方通過改良土地新增耕地,,并非《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所指的“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礎條件發(fā)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情勢變更情形不存在,,無法據此要求承包戶協(xié)商。
總結而言,,開魯縣在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方案中采取“完善合同,、收取有償使用費”的處置方式,缺乏法律依據,。收費行為不僅無助于實現新增耕地高效利用目標,,反而應遵循《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框架,維護土地承包關系中各方合法權益,,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調動各方積極因素,運用科技,、經濟等手段,,以促進新增耕地的高效利用。
近日,,一則關于內蒙古開魯縣干部下田攔阻春耕并要求農民交錢的視頻在網絡迅速傳播,,引發(fā)廣泛關注與熱議。網民們困惑:身為地方干部,,為何要阻礙農民進行春耕作業(yè),?事件起源于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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