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海西州中院的通報,,沒有直面核心問題、給出明確清晰的回應,,只有一句“具體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jiān)管措施不規(guī)范的情形”,,含糊帶過;反而花了大量篇幅指責辯護人是“罪魁禍首”,,擾亂法庭秩序,、釀成輿情等。這種選擇性的“詳略分明”“突出重點”,,只怕說不過去,,難以讓人信服。
哪怕是對辯護人的指責,,本身也存在硬傷,。比如,關于“擅自進入審判區(qū)”的說法,,當時是法庭休庭期間,,司法審判活動暫停了,辯護人拿自己的手機拍攝照片,,不能簡單斷定為“違反法庭規(guī)則”,。根據(jù)《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辯護席就在審判活動區(qū),,說他們“擅自進入審判區(qū)”,,也缺乏過硬的理由。
至于說辯護人拍攝照片上傳網絡、被媒體轉發(fā),,是“引發(fā)輿情,,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恐怕也要看看,,發(fā)到網上的照片和文字是不是真的,,是不是混淆是非、惡意引導輿論,。如果辯護人發(fā)現(xiàn)合法庭審受非法干預的證據(jù),,經由新聞媒體轉發(fā),從本質上講,,這不是炒作輿情,、干擾司法,而是公民對審判活動的正常監(jiān)督,。
根據(jù)通報,,本案屬重點監(jiān)管的“四類案件”,上級法院可以“派員指導下級法院”,。這當然沒錯,。但上下級法官之間的關系,只是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關系,,并非領導和被領導,、指揮與被指揮的關系,法定的審級監(jiān)督不能異化成“領導”,。根據(jù)《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jiān)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院庭長的監(jiān)督管理也僅限于“調閱卷宗、旁聽庭審”等,。
像本案這樣,,上下級法官、院庭長直接拉一個微信群,,“暗地里”左右庭審過程和結果,,早已超出了規(guī)定允許的范圍,逾越了“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等紅線,。
本文轉自【青海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尋釁滋事案相關網絡輿情”的情況通報
2024-05-13 22:40:13法官微信群遙控指揮庭審,?官方通報5月11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刑事案件時,,審判長突宣休庭,。隨后,辯護律師發(fā)現(xiàn)上級法院法官通過微信對庭審進行不當干預的證據(jù),,并報警處理
2024-05-14 18:45:51業(yè)內談庭審被“遙控”是否正常5月13日晚,,青海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了關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尋釁滋事案相關網絡輿情的通報
2024-05-15 06:07:00海西政法委關注法院遙控庭審5月13日,青海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通報,,指出在一案件的法庭休庭間隙,,一名辯護人違反法庭紀律,私自進入審判區(qū)域,,用手機拍攝了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上顯示的個人微信界面
2024-05-14 14:37:28律師要求公布“遙控庭審”現(xiàn)場視頻海西州中級法院近日就其被指“垂簾聽審”,,遙控指揮下級法院庭審事件發(fā)布了官方通報。然而,,該通報內容引發(fā)了不小的尷尬感
2024-05-16 21:04:28律師評法院遙控庭審:不講理不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