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重慶市永川區(qū)法院公布一起案件,。某日,,菜主黃某發(fā)現老太王某正在偷采其種植的香菜,遂發(fā)聲制止,。王某聽到聲音后立即逃跑,,黃某隨手找到一根木棍追趕,過程中王某意外摔倒致傷,。幾天后,,王某因傷到醫(yī)院檢查,被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右肱骨大結節(jié)骨折,,其傷情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王某認為黃某持棍對其追打,,致使其摔倒受傷,,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黃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并未舉示證據證明黃某持棍追打,病歷上也沒有用棍擊打致傷的傷情診斷,,由此可見王某的受傷與黃某的行為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同時,黃某采取的喊叫,、追趕等行為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預見范圍,,故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菜主喊叫,、手持棍棒追趕,,是否屬于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因此,,《民法典》規(guī)定了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況緊迫可實施緊急自助行為。在這種合法的自我保護行為中,,即使造成他人傷害,,只要這種行為是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的,就不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大媽偷菜的行為涉嫌侵害菜主的財產權,菜主為防止事后無法舉證和追索,,致使自己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制止并追趕的行為未超出合理限度,屬于合法的自助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應從行為人的過錯,、行為的違法性,、發(fā)生損害結果、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進行分析判斷,。
近日,,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2022年10月,,黃某發(fā)現老太王某正在偷采其種植的香菜,,遂發(fā)聲制止。
2024-06-13 13:20:51自己的錯誤就該自己買單近日,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頗為引人注目的案件,。一位老太擅自進入他人菜園偷取蔬菜,,被菜園主人發(fā)現后,選擇逃跑,。在菜園主人隨后的追趕中,,老太不慎摔倒受傷,最終需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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