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犯規(guī)”致人受傷被判無需擔責
金先生在參加一場足球比賽時,,因對方球員斷球“犯規(guī)”受傷,,遂訴至法院向對方球員索賠。近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侵權糾紛案,,認定對方球員楊先生對金先生摔倒受傷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法駁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踢球“犯規(guī)”致人受傷被判無需擔責,!
據了解,,金先生與楊先生均為足球愛好者,在2023年11月舉辦的一場足球友誼賽中,,楊先生為防守出腳斷球與金先生產生了“對腳”(用腳進行對抗),,導致金先生摔倒受傷,后金先生前往醫(yī)院檢查,,確診為右手掌骨骨折,,并進行了手術治療。
踢球“犯規(guī)”致人受傷被判無需擔責 風險自擔成焦點
金先生稱,,楊先生斷球時有明顯違反足球規(guī)則的動作,,才導致他摔倒受傷,因此要求楊先生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經濟損失。
對此,,楊先生并不同意賠償,。他認為,,當時進行的是一場友誼賽,并沒有裁判,,當時二人同時踢到足球產生了“對腳”,,之后金先生因慣性作用摔倒;足球運動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金先生自愿參加足球比賽,,在比賽過程中受傷,應該自己承擔風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足球比賽是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金先生作為成年人及足球愛好者,理應充分知曉參加足球比賽的風險,。金先生因參加比賽而受傷,,要求楊先生承擔侵權責任,應舉證證明楊先生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院認為,,是否違反體育規(guī)則可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考量因素,但是違反體育規(guī)則并不等同于具有法律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金先生受傷雖系因楊先生斷球這一行為所致,但楊先生的這一行為系為了爭奪足球的控制權,,并非直接針對金先生的人身,。
綜合考慮足球比賽固有的風險、當事人的技術水平,、楊先生的動作意圖和幅度,,可以認定楊先生對金先生摔倒受傷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故金先生要求楊先生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依法駁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踢球“犯規(guī)”致人受傷被判無需擔責,!
金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犯規(guī)是否一定會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一審該案的房山法院長溝人民法庭法官劉威解釋稱,球場上的犯規(guī),,只是裁判維護比賽秩序的一種手段,并不意味著犯規(guī)球員必然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劉威提醒,,足球比賽是一項對抗性很強的體育比賽活動,參加者在參賽前應充分認識到此類賽事活動存在的潛在風險,,嚴格遵守比賽規(guī)則,,正確使用比賽裝備,并結合自身的身體情況,、技術水平等量力而行,,以盡量減少踢球當中意外發(fā)生的可能性。參加者在享受運動帶來的樂趣的同時,,可以通過購買必要的保險等措施,,為自身權益提供“兜底”保障。
踢球和打籃球是不少人的休閑選擇,,朋友們常會自行組織友誼賽,,這不僅促進了彼此間的交流,還鍛煉了身體,,提高了球技,。然而,在這樣愉快的氛圍中,,若不幸發(fā)生意外傷害,,責任歸屬就成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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