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鹿新聞從裁定文書了解到,,其實在提請逮捕之前,,警方就早已對犯罪嫌疑人作了DNA鑒定,,但西岔派出所并沒有將此鑒定報告放進案卷材料當中,。
據(jù)警方多名辦案人員的證詞顯示,,2015年11月3日,,馬甄安排另一涉案民警李某將李梅受侵害時穿的衣服,,及張開勝的血樣交給了刑警大隊李泓序警官,。隨后,,李泓序和隊里法醫(yī)一起將他們的衣物,、血樣送到市局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大約一周后,李泓序?qū)⑹芯值腄NA鑒定結(jié)果通知了李某,,說衣物上的精斑與張開勝血樣的DNA不一致,,并要求重新采集血樣進行鑒定。
但荒誕的是,,在第一次鑒定結(jié)果出來后,,辦案單位竟然懷疑李梅衣物上的精斑是其家人留的。據(jù)張吉珍的證詞稱,,西岔派出所采集了受害人李梅父親李虎的血樣讓市局重新做了DNA鑒定,,但結(jié)果仍是不符。不過,,李虎在《判決書》中否認了此事,,“我沒有被采取過血樣?!?/p>
皋蘭縣檢察院作出附條件批準逮捕決定還有另外一個原因,。據(jù)皋蘭縣檢察院辦案人員稱,在審查批捕過程中,,他們認為該案證據(jù)單一,,并且在審訊嫌疑人時,張開勝翻供自己在偵查機關(guān)的供述不屬實,,認為派出所和小女孩冤枉了他,,并強烈要求作DNA比對。他們及時向主辦民警馬甄,、李某反饋訊問情況,,并要求予以補查DNA鑒定。
補充偵查期間,,西岔派出所就此向皋蘭縣檢察院出具《情況說明》。據(jù)裁定書顯示,,經(jīng)查明,,被告人馬甄、李某在明知DNA鑒定結(jié)果均與張開勝血樣不符的情況下,,在檢察機關(guān)作出附條件逮捕決定后,,仍提供書面《情況說明》稱“……現(xiàn)場已被破壞,無法采集任何有價值證據(jù),,經(jīng)與報案人了解,,李梅在被侵犯后,已清洗身體的時間過長,,無法采集有效證據(jù)……”,。隨后,蘭州新區(qū)公安局再次將此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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