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該舞蹈公司發(fā)現(xiàn)上述聊天群中“劉某”等公司高管人員均為虛假身份,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jīng)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公司先后追回被詐騙款項合計50萬元,尚有840余萬元未追回,。
該舞蹈公司遂提起仲裁并起訴,,請求姚某,、周某,、陳某,、鄭某賠償公司損失840余萬元。后經(jīng)兩級法院審理,,4名員工被判決賠償損失總金額的10%,。
司法裁判實現(xiàn)雙方利益平衡
上述案件中,法院審理查明:姚某、周某作為辦公室工作人員,,在未核實身份的情況下,,將虛假人員的信息轉(zhuǎn)發(fā)給同事并要求財務人員加入非辦公常用的QQ軟件群聊,未盡到合理審慎義務,;陳某,、鄭某作為財務人員,違反財務會計制度,,在未核實身份及未嚴格按照財務審批流程的情況下,,向冒名人員提供的賬號轉(zhuǎn)款,致使重慶某舞蹈公司遭受重大經(jīng)濟損失,。
審理法官表示,本案系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因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受損的案件,,對于重慶某舞蹈公司在本次詐騙事件中遭受的損失,,應當根據(jù)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以及勞動者的過錯大小、償付能力以及雙方主體地位的性質(zhì)進行合理分擔,。姚某,、周某、陳某,、鄭某的行為均構成重大過失,,導致該舞蹈公司經(jīng)濟受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姚某、周某,、陳某,、鄭某對重慶某舞蹈公司損失的10%部分分別承擔15%、25%,、35%和25%的賠償責任,。
宣判后,重慶某舞蹈公司,,姚某,、周某、陳某,、鄭某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為,用人單位可否主張勞動者賠償其在履職過程中,因電信網(wǎng)絡詐騙所導致的損失以及賠償限度與邊界的問題,。
重慶高院認為,,由于勞動者較之用人單位處于弱勢地位,歸責原則的確立也應注重對勞動者的保護,。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嚴格的管理制度,,并確保制度規(guī)定及時、完整告知勞動者并能切實貫徹執(zhí)行,,同時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加強對勞動者的安全培訓,封堵可能存在的財務風險和漏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在職場環(huán)境中,員工按照“領導”指示通過網(wǎng)絡轉(zhuǎn)賬遭遇詐騙的事件頻發(fā),,引發(fā)了關于員工賠償責任邊界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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