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一名員工因抑郁癥口頭請病假,,卻被公司按曠工處理并予以解雇,,這一事件引發(fā)了廣泛關注與討論。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速裁庭審理后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依據(jù)不足,、程序違法。
馬女士于2021年11月入職了一家房地產(chǎn)公司擔任銷售顧問,,合同期限至2024年11月,。2023年3月16日,她被診斷為抑郁癥,,并在次日將診斷證明和病假條發(fā)給單位負責人,,同時在釘釘上提交了請假申請。3月27日,,馬女士向領導口頭請假去復查,,未來得及履行相應請假手續(xù)。隨后,,公司以其曠工三天為由將其解聘,。
經(jīng)過勞動仲裁后,馬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帶薪休假,、病假期間工資和違法解除賠償金等共計4.1萬元。法院審理后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依據(jù)不足,、程序違法,應支付馬女士3.3萬元賠償金,。房地產(chǎn)公司不服提請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陳枝輝律師表示,,員工口頭請病假雖然在法律程序和實體上的效力存在瑕疵,,但可以通過當時或事后其他證據(jù)補正。民法上,,病患員工的生命權,、健康權高于勞動權,是否患病的實質(zhì)審查高于程序性規(guī)定的審查,。因此,,無論公司章程如何規(guī)定,請假并獲批是否為前置程序,,只要員工確實患病,,均不影響請病假效力。本案中,,馬女士不僅提供了口頭請假的證據(jù),,還有診斷證明,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她,,在法律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腳,。
江蘇南京一名員工因抑郁癥口頭請病假,,卻被公司按曠工處理并予以解雇,,這一事件引發(fā)了廣泛關注與討論。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速裁庭審理后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依據(jù)不足,、程序違法
2024-10-29 05:15:00員工口頭請病假被按曠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