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到死亡鯨鯊販賣后獲刑
鯨鯊的死體也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非法運輸、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鯨鯊的案件,。非法捕到死亡鯨鯊販賣后獲刑,!
2023年9月16日起,被告人謝某某和楊某某分別駕駛兩艘船從浙江省寧波市石浦碼頭出航,,違反《捕撈許可證》作業(yè)類型和作業(yè)場所的規(guī)定,,使用雙船有翼單囊拖網在海洋水域進行捕撈作業(yè)。黃某某在明知漁獲物系謝某某和楊某某從事非法捕撈取得的情況下,,仍與他們事先商定,,將漁獲物運輸至石浦碼頭出售。
2023年9月27日凌晨,,謝某某在漁船起網時發(fā)現捕到了一條已經死亡的鯨鯊,。盡管他明知鯨鯊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禁止捕殺,、運輸和買賣,,仍然讓黃某某將鯨鯊運輸至石浦碼頭,并于同年9月29日以人民幣8585元售出,。
三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捕撈,、運輸和出售的具體犯罪事實。海警執(zhí)法人員共查獲漁獲物39745.4公斤,,經認證,,市場批發(fā)價為599790元。經鑒定,,查獲的3頂漁具為雙船有翼單囊拖網,,網囊最小網目內徑尺寸分別為28mm、32mm,、34mm,,均小于農業(yè)部規(guī)定。送鑒物系鯨鯊,,中國將其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保護物種,。根據《水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每尾基準價值40000元,。
上鐵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黃某某,、楊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海洋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謝某某和黃某某還分別非法出售,、運輸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鯨鯊,,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共同犯罪中,,謝某某和楊某某為主犯,黃某某為從犯,,依法從輕處罰,。鑒于三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退賠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表現出悔罪態(tài)度,依法酌情從輕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