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作出重審一審宣判,,判處余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需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申某鵬等人經濟損失各3萬元,。關于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范圍,依法不予支持,。
在拐賣兒童案件中,,親屬往往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來尋親,那么這類案件中的民事賠償金額如何確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雷和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東對此進行了分析。專家解析拐賣兒童案受害人追償問題,!
趙東指出,,拐賣兒童犯罪嚴重侵犯了兒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侵害了兒童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民事賠償的主要目的是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包括被拐賣兒童本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和家庭因被拐賣而直接產生的經濟損失,,如尋找孩子的費用、被拐兒童尋找親生父母的實際支出費用等,。
此外,,精神損害也是考慮因素之一。一般而言,,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由于刑事責任的追究已經對被告人進行了懲罰,且精神損害難以量化,,因此通常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酌情考慮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額需要根據受害者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程雷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賠物質損失,,不賠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決賠償楊妞花3萬元,就是按照物質損失來判的,,包括尋親費用,、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醫(yī)療費等。骨肉分離等導致的精神損害,很難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得到支持,。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聚焦民法典施行后,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亟須解決的爭議問題,明晰責任,,定分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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