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出生的梁欣于2022年進入上海某公司擔任會計。因工作安排問題,她向上司表達了不接受隨意增加工作的態(tài)度,,不久后被公司開除,。
2023年11月,上司鄒總安排梁欣完成當月的個稅申報工作。梁欣認為這項工作原本屬于人事部同事,當場表示不滿,并拒絕了崗位內(nèi)容的調(diào)整,。鄒總解釋這項工作每月只需半天時間,但梁欣堅持不接受額外職責,,并直言上司在利用廉價勞動力,。之后,梁欣再次被安排臨時性工作時明確表示,,如果要她同時完成兩個人的工作,,必須加薪。
幾天后,,梁欣因坐錯地鐵而遲到,,期間上司多次撥打她的電話,只接通了一次,。她在財務(wù)中心日報中表達抗議,,稱人不是機器,不能一直幫助別人而忽略自己的工作,。最終,,公司在2023年12月向梁欣發(fā)送了辭退通知書,理由是她在重要活動會議期間失聯(lián),、遲到,,不服從公司安排,影響工作開展并給團隊造成不良示范,。
法院認為一味宣泄負面情緒不可取,,公司的解雇行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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