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貨品管理員陳麗如兼職做社交平臺賬號運營,她拒絕后被解雇,,從而引發(fā)勞動糾紛,。法院認為,,公司在未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陳麗如入職深圳某珠寶公司擔任貨品管理員,,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次年3月,,因一名自媒體賬號運營人員離職,,公司要求陳麗如兼職該項工作。陳麗如拒絕后,,公司稱正在招聘人員,,請她“臨時幫忙”。2023年5月1日,,公司再次要求陳麗如正式兼職賬號運營工作,,她再次拒絕。三日后,,公司以“不服從公司合理工作安排,,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其間,,陳麗如一直正常履行其貨品管理員的職責,。
陳麗如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申請勞動仲裁并獲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公司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記錄顯示,,2023年3月,,陳麗如曾接收“小紅書”賬號文案發(fā)布任務并回復完成。公司認為這表明她已實際履行賬號運營工作職責兩個月,,可以默認接受新的崗位安排,。但陳麗如表示這只是臨時幫忙,并不代表愿意接受職能調整,。
法院審查后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確定陳麗如的工作崗位為貨品管理員,公司安排她進行賬號運營工作超出了合同約定的工作職責范圍,。此外,,增加另一崗位的工作內容實際上會對她的薪酬待遇產生間接影響,加重勞動者負擔,。陳麗如明確對工作內容變更提出異議,,且處理賬號運營工作時間僅兩個月,不能認定雙方已協(xié)商一致,。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屬違法解除。最終法院判決珠寶公司向陳麗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193.42元,。
法官和律師均強調,,變更勞動合同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司法實踐中,,認定勞動者是否接受新的崗位調整需考察是否有明確的書面協(xié)議或勞動者的明確同意,。企業(yè)應合法合規(guī)行使用工自主權,切莫任性而為,。若遇到不合法調崗,,勞動者應及時提出異議,并通過郵件,、微信、錄音等方式留痕,,為日后舉證提供便利,。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女員工被要求跨城出差,,女子:讓我去許昌值班,,不去就讓我辭職,公司:會妥善處理,。...
2025-04-09 15:21:37女子拒絕跨城出差被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