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保護其管理場所,、活動參與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特定義務,。這種義務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以能否滿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來認定,。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須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產生危險,防止危險擴大,,例如設置恰當?shù)木緲酥?、配備合格的安全防范設施和及時對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等。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社會公眾在公共場所開展活動時,,應牢記自己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謹慎注意自身行為的危險性,如因行為方式不當而自陷危險,,則須承擔損害結果的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
對于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限度”的準確把握,不僅能為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提供安全保障指引,防止其過分承擔安全保障責任,、增加市場主體的運營成本,,還能加強權利人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防止其從自身過錯行為中獲利,,最終實現(xiàn)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深夜時分,一男子從寶馬車內摔出車外不幸身亡,,其家人向寶馬車主索要60余萬元的賠償,。丹陽法院已對此案作出判決,。王某與劉某均是80后,,兩人于2022年底相識并發(fā)展為婚外情關系
2024-12-26 08:02:04男子從情人車中摔出身亡妻子索賠6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