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居民張莉在泰安技師學院工作了31年,,卻在50歲即將退休時被學校解聘。張莉自1993年起在該學院及其前身學校連續(xù)工作,,擔任合同制教師。2024年2月,,臨近退休時,,學院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xù)期為由終止了與她的合同。
張莉畢業(yè)于泰安市商業(yè)技工學校,,畢業(yè)后曾在一家工廠工作,,后因?qū)W校急需會計專業(yè)教師被借調(diào)回校任教。在這31年間,,她承擔了多門課程的教學任務,,最高課時每周達26節(jié),教授了14屆23個班級的學生,,同時擔任班主任,、系團總支書記、女生心理輔導員等職務,。
張莉表示,,泰安技師學院長期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才簽訂,,共簽訂了四份勞動合同,。多年來,她的工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從2002年的500元到后來的每月2000元左右,,與有編制的教師相比差距懸殊,從未享受過同工同酬的待遇,。張莉展示了她獲得的26本榮譽證書,,多次被評為“優(yōu)秀班主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張莉認為自己應與學院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然而,2024年2月,,學院以勞動合同已到期不再續(xù)簽為由單方面解除了與她的勞動關系,,導致她失去了生活來源,并且無法使用醫(yī)保,。張莉是工人身份,,50歲可辦理退休,但學院拒絕了她的退休要求。
學院給張莉開具的《解除/終止協(xié)議證明書》顯示,,雙方訂立了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7.5年的勞動合同,,由于合同期滿,于2024年2月28日終止勞動合同,。學院還提供了一份協(xié)議書,,同意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23760元,并聲明雙方再無其他勞動人事爭議,。張莉沒有簽字,,認為學院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張莉咨詢了律師,,律師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張莉早應與泰安技師學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外,,按照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學院不應該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張莉希望在學院退休,,曾找過學院的人事處,,得到的回復是學院沒有給合同工辦理退休手續(xù)的先例,也不會開這個先例,。記者來到泰安技師學院,,學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張莉提出要在學院退休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學院會滿足。學院人事處負責人稱,,去年2月份通知張莉合同到期,,并提供了續(xù)簽或不續(xù)簽的方案。張莉不同意該方案,,要求在學院退休,。學院在開黨委會研究后同意了她的要求,并在去年6月給了她一份書面文件,,同意為其辦理退休并依法享受養(yǎng)老待遇,,張莉在文件上簽字。
張莉表示,,簽字只是表示收到文件,,并不認可學院提出的解決方案,。她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重視她的遭遇,依法依規(guī)調(diào)查處理,,多關注合同制教師權(quán)益保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