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用微信回復工作算加班嗎,?2021年起,李女士入職某公司擔任高管,在職期間經常利用下班,、周末及假日等休息時間處理工作,。離職后,,她將前公司告上仲裁機構要求支付加班費,。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向武漢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未經批準的加班不算加班。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公司支付加班費9萬元,。
2021年,,李女士入職某公司并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她常在休息時間收到公司高層領導發(fā)來的微信消息,,包括回復工作指令,、修改方案等,并按要求完成相應工作,。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業(yè)務調整,李女士與公司就離職一事進行協(xié)商,。她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共計12萬元,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2024年4月,,武漢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與李女士的勞動爭議糾紛案。法庭上,,公司辯稱加班須經過審核確認,,否則不視為加班。李女士從入職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未提出加班申請,,其主管領導也從未安排過加班,,她本人也從未向公司人事部門申請補報加班時長或調休。
經審理,,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實行標準工時制,,但根據(jù)李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相關文件制度,、工作事項統(tǒng)計表等證據(jù)證明她在休息時間回復工作相關問題,,且已超出簡單溝通范疇,需要進行實質性處理,。因此,,對于她在工作時間之外處理工作事項的時長應當認定為加班時長。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李女士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加班費9萬元,。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隨著經濟發(fā)展及互聯(lián)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不再拘束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特別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開展工作的情況并不鮮見。對于此類隱性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工作未經審批而否定加班,,應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來認定加班情況。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付出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軟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
法官提醒,隨著數(shù)字化辦公普及,,“隱形加班”現(xiàn)象頻發(fā),。勞動者應注意留存加班證據(jù)(如聊天記錄,、任務交付記錄等),,用人單位也應規(guī)范用工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某日,劉女士在公司微信工作群看到一則通知,,內容提到公司因效益不佳需要減員,,而劉女士正是被減員的對象。隨后,,公司把她從微信群中移除
2025-02-25 08:00:03女子在公司微信群看到自己被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