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2021年5月,張某入職武漢一家團購公司,,月薪16000元,,合同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6天。但張某經常在下班后用微信處理工作,有時是簡單回復工作問題,,有時是召開線上工作會議,,短則幾分鐘,長則數(shù)小時,。
11月離職后,,張某于2023年3月起訴公司,要求支付8萬元加班工資,。庭審中張某認為離職前,,自己一直是24小時待命工作,經常微信加班到深夜,,嚴重影響了自己的正常休息和生活,,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公司應該支付加班費,。公司認為在工作群里溝通屬于正常工作交流,,不存在加班行為。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勞動者的工資情況,、職務要求,、加班頻率、時長,、內容等酌定該項加班費用為5000元,。法官周萍指出,隱形加班不能因不在工作場所就否定,,應看是否提供實質性工作內容,、是否占用休息時間。下班后用微信工作也可能算加班,。
近日,,工作25年的老員工李某被公司開除,法院判公司需向其支付98萬元賠償金的新聞引發(fā)了社會廣泛熱議,。事件起因是李某與上級主管就“業(yè)績改善”問題進行了多次電子郵件溝通
2024-12-16 15:02:46老板說滾員工不去上班遭辭退獲賠1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