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也有類似原則性的規(guī)定。其中,政府收容教養(yǎng)以送工讀學校為主,,又得以“在必要的時候”為前提,,這就給公安等部門留出了自由裁量的空間。按照1995年出臺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送勞動教養(yǎng),、收容教養(yǎng)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如此,,如果家長不同意(實際上也鮮有家長同意),,公安機關一般不將犯案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也就意味著此類未成年人所受的矯正往往只限于監(jiān)護人的“嚴加管教”,,但具體的管教效果又是難以保障的,。
無論把刑事責任年齡定到幾歲,總會有在刑責年齡以下作案的未成年人出現(xiàn),。目前,,社區(qū)矯正法正處于立法階段,立法部門有必要在該法中填補未成年人“準犯罪”的矯正短板,,作出包括矯正條件和路徑,、措施和期限、達標標準等細節(jié)的明確設計,,增強矯正的強制性,、約束性和可操作性,確保矯正效果,。依法矯正到位,,教育約束管教到位,才更有利于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促進問題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