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記者羅沙)記者1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日前下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范化解各類風險。
通知指出,,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xiàn)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
通知提出,,要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人民法院要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要嚴格區(qū)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fā)現(xiàn)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要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從嚴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在相關案件中,,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xiàn)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fā)現(xiàn)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chuàng)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采取發(fā)送司法建議函等方式予以遏制,。
通知同時提出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的同時,,要探索審判機制創(chuàng)新,,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