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權編對民事訴訟的影響
記者:民法典的特色之一是設定了人格權編,該編的規(guī)定將給民事訴訟帶來哪些影響,?
張衛(wèi)平: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凸顯了我國對人格權保護的特別重視,。人格權編中對民事訴訟法影響最大的無疑是該編中所規(guī)定的實體上的行為禁令,需要民事訴訟法在程序上予以對接,,否則該行為禁令難以實施,。以民法學者的認識來看,,人格權行為禁令不同于民事訴訟法上規(guī)定的行為保全,因此,,在程序上也不應適用獲得行為保全裁定的程序;且認為此種行為禁令不以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相關訴訟為前提,。行為保全與人格權行為禁令最大的區(qū)別在于,行為保全的前提是以爭議案件的訴訟和裁判為前提,,行為保全中的訴前保全只是為了阻止損害的繼續(xù)和擴大,,最終實體權利或加害行為是否成立須等待最終的實體判決。如果訴前行為保全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沒有提起訴訟,,則保全裁定失效。即使提起訴訟,,如果裁決實體請求不成立,行為保全也將失效,。而行為禁令不同,,其旨在阻止人格權侵害行為,,獲得禁令阻止侵害就是行為禁令的目的,,與后續(xù)的訴訟沒有關系。在這個意義上,,行為禁令并非行為保全,。
記者:人格權行為禁令是否應當設置一個獨立程序,?應當如何設置,?
張衛(wèi)平:這是一個民事訴訟法制度建構中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作為實體上的行為禁令不與后續(xù)訴訟審理聯(lián)系,不像行為保全那樣,,其公正性有后續(xù)的訴訟審理和裁判作最終的保障,因此,,在程序把控上應當比保全禁令的程序更加嚴格,。但無須單獨為人格權行為禁令設定程序,而應建立一個適用于所有獨立行為禁令(包括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一般司法程序,,或可稱之為“禁令裁判程序”(性質上是一種快速裁判程序),。這一程序既不同于非訟程序,,也不同于訴訟程序。完全采取非訟方式審理裁決(如行為保全裁決程序)是否應采取行為禁令顯然過于輕率,,因為人格權行為禁令畢竟是一種獨立禁令,。既然是一種實體措施,,對于涉及的權利義務問題,,原則上就應當采訴訟解決原則,。問題在于,采取典型的訴訟程序又將影響禁令裁決的效率,,因此,,比較妥當的思路是設置為準訴訟程序——審理中是否采取公開原則、直接原則,、言詞原則、庭審原則等訴訟審理原則,,由法官根據具體情形而定。不能否認關于行為禁令的案件依然帶有爭訟性,,案件的爭訟性與對審性有著一定的對應關系。如此,,便可以兼顧程序效率與程序公正。主張僅對行為禁令通過形式審查作出裁決恐怕是不妥當的,。其具體的程序設置還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應當承認的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在這方面是缺失的,因此,,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以實現與民法典相關制度的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