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罪認罰案件的訴訟中,控辯雙方合作取代了對抗,,刑事訴訟構造發(fā)生改變,是學界普遍關注到的問題之一,。
“在這種訴訟構造下,,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的主要任務,,是向法庭證明雙方在案件處理上合作、合意的真實性,?!?strong>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咨詢委員會主任朱孝清表示,。
伴隨著刑事訴訟構造的改變,,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這樣幾個問題逐漸被關注:
“如何看待檢察機關履行主導責任與以審判為中心的關系,?”“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指導意見》明確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是否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在全國律協(xié)刑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看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程序與庭審實質化并不沖突,,反而更進一步體現(xiàn)了庭審實質化,。
“‘一般應當采納’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這不僅是檢察官的求刑權,,更是檢察官與辯護律師,、被告人之間的合意,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法官原則上應該尊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姜偉認為,。
如果法官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jù),,應如何處理,?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兩高三部《指導意見》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整,,只有在人民檢察院不調整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那闆r下,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作出判決,。
毋庸置疑,,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要求高于以往。
唯有三方秉持同一理念,按照同一標準辦案,,方能使制度行穩(wěn)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