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周刊》查看當晚沁陽市110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接處警記錄,顯示買小果肇事后報警的時間,,是2013年2月11日21點01分,。
“這充分說明,,買小果車禍案發(fā)生在21:00之前。而張學林車禍先于買小果,,所以張學林車禍案發(fā)生時間應該更早,。”
張南京根據河南省公安廳調取的該案相關人員的通話記錄,,同時用三臺電腦,、歷時近兩個星期,對這些電話記錄里所揭示的通話時間,、通話地點,、通話人物進行比對后發(fā)現,當晚21時左右,,王浩斌根本不可能在車禍現場,。
“通話記錄顯示,20點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接了一個電話,,通話時間146秒。通話結束時間是20點49分12秒,?!?/p>
張學林之妻呂愛平拿著丈夫的照片悵然若失。攝影|《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周群峰
“監(jiān)控失靈”說自相矛盾
此案發(fā)生后,,關于王浩斌車上乘坐人數的說法變來變去,,一會兒是3人,一會兒是2人,,一會兒是4人,,一會兒是6人。
在警方最后認定的6人中,,多人是公職人員,,自車禍發(fā)生后,肇事車上的人自始至終沒有一個人打“110”或“120”報警,。因當時發(fā)生的是連環(huán)車禍案,,沁陽警方事故科干警崔小波在處理另一起交通事故時,偶經肇事地點,,才發(fā)現該事故,,由崔在21點29分撥打“120”。
最終司法機關認定的6人中,,除王浩斌外,,其余5人為:沁陽市公安局西萬派出所民警麻紀東、沁陽市水利局司機張巍巍,、西萬鎮(zhèn)副鎮(zhèn)長梁譜,、李小聯(私企老板),、沈小正(私企老板)。
張南京稱,,警方認定的乘車人,,均表示他們當天下午到王浩斌家聚餐喝酒,一直喝到晚上9時左右,,然后開上肇事車輛從家中出來,。
“這些所謂在一起吃飯的人,居然沒有一個人能說出在王浩斌家喝的是什么酒,,吃的是什么菜,?哪怕說上一個菜名?!?/p>
2013年2月22日,,洛陽正骨醫(yī)院的一份診斷報告顯示,王浩斌臨床診斷為“左側髕骨粉碎性骨折”,。
張南京稱,通過調取王浩斌的通話記錄發(fā)現,,事故發(fā)生后,,自稱肇事司機并受傷的王浩斌,沒有坐救護車去醫(yī)院,,而是坐上了朋友的車,;沒有直接向南及時去沁陽市人民醫(yī)院治療,而是往北往西繞了一大圈,,先去了沁陽市委大院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