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義
百善孝為先,,贍養(yǎng)父母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父母有經濟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本案中,高小某作為家中獨子,,三十余年對父母未盡任何贍養(yǎng)義務,,故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遺棄,并判決其喪失繼承權,。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導民事主體更加重視和維系相親相愛的家庭關系,,弘揚孝親敬老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總臺央視記者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