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長期不盡贍養(yǎng)義務 喪失繼承權 最高法發(fā)布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個專題:“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專題聚焦見義勇為,、孝親敬老,、誠實守信等傳統(tǒng)美德和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講述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真善美、鞭笞假惡丑的故事,,進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典型案例:子女長期不盡贍養(yǎng)義務,,依法構成遺棄,,喪失繼承權——高某乙訴高小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獨子。1992年,,高小某(時年20周歲)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zhí)之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父親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術期間,,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護義務,。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聯(lián)系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款。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并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yǎng)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高小某自1992年離家后,,三十余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不僅未給予任何經濟幫助,也沒有任何贍養(yǎng)行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為父母送終,已經構成遺棄,,故判決高小某喪失繼承權,,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應由高某乙繼承,高小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