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醫(yī)鑒定,杜志浩被捅刺上腹部一刀,,造成肝固有動脈裂傷及肝右葉創(chuàng)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嚴建軍被捅刺左腹部一刀,造成小腸距屈氏韌帶100cm處貫通傷,,有腸內容物溢出,,傷情構成重傷二級;郭彥剛被捅刺右背部一刀,,致血氣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傷情構成重傷二級,;程學賀被捅刺左胸部一刀,,存在左側腹腔積血,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綜上,,本案一審公訴、判決對案件事實認定不全面:一是沒有認定蘇銀霞,、于西明向吳學占,、趙榮榮高息借款共計135萬元;二是沒有認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吳學占,、趙榮榮糾集人員違法逼債;三是沒有認定4月14日下午趙榮榮等人以盯守,、限制離開,、擾亂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蘇銀霞索債,;四是沒有認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實施的強收手機,、彈煙頭,、辱罵、暴露下體,、脫鞋捂嘴,、扇拍于歡面頰、揪抓頭發(fā),、限制蘇銀霞和于歡人身自由等具體不法侵害事實,。
二、一審公訴,、判決認定于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當防衛(wèi)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認定防衛(wèi)性質,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正當防衛(wèi)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任何公民在面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均有權對不法侵害者采取必要的行動。因而正當防衛(wèi)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合法行為,,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反而對社會有益,并受到法律的保護,、支持和鼓勵,。但是,正當防衛(wèi)以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為條件,,除符合法定情形之外,,不得無限制行使,否則即為法律所不允許的濫用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第2款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的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符合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guī)定,,構成防衛(wèi)過當,,理由如下:
1。從防衛(wèi)意圖看,,于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而實施的,。為了保護合法的權益,這是正當防衛(wèi)的目的性條件,。合法的權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還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其他合法權益,。本案中,于歡在認識到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為,,正是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書認為,,“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其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xiàn)實危險性較小”,,這一法律評價只關注到生命健康權,卻忽視了對于歡及其母親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對正當防衛(wèi)保護對象的錯誤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