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從防衛(wèi)對象看,,于歡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防衛(wèi)行為,這是正當防衛(wèi)的對象性條件,。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實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歡持刀捅刺的對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四人,。在案證據(jù)證實,,這四人均屬于參與違法討債、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為人,,杜志浩還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實施了污穢語言辱罵和暴露陰部,、扇拍于歡面部等嚴重侮辱行為。雖然目前沒有證據(jù)證實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三人對于歡母子有言語侮辱和暴力毆打行為,但他們圍擋在于歡身邊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沒有走開,,同樣限制了于歡的人身自由,,于歡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