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法審查后認為,,于歡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1款規(guī)定的“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1、本案證據證實,,處警民警控制在前,,于歡配合抓捕在后。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2)非常清晰地證實了這點,,在于歡捅刺嚴建軍,、郭彥剛的同時,處警民警已經到達接待室,,并要求于歡交出單刃刀接受控制,。在民警已經控制于歡的情況下,即使于歡主觀上產生了向公安機關投案的故意,,亦不應認定構成主動投案,。
2。本案屬于傳喚于歡到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guī)定,,“對在現場發(fā)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本案中處警民警在現場發(fā)現犯罪嫌疑人于歡,并經收繳單刃刀,、隔離雙方后,,將于歡口頭傳喚到公安機關,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
3,。于歡的行為亦不符合投案自首的相關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了主動投案的情形,,包括“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本案中于歡既沒有主動報案,,也并非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因此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只能認定抓捕時無拒捕行為,。
(四)關于上訴人于歡提出案發(fā)當晚處警民警嚴重不作為問題
處警民警的行為性質問題,,是輿論關注和我們調查工作的重點之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先后詢問了所有處警人員和主要的在場證人,,提取了執(zhí)法記錄儀,、處警記錄等重要物證、書證,,反復查看了案發(fā)地源大公司的廠區(qū)監(jiān)控錄像;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也對案發(fā)當晚處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職瀆職犯罪問題進行了專門調查,。
檢察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是:2016年4月14日晚22時07分,,山東源大工貿公司員工報警稱“有人打架”。22點17分,,冠縣經濟開發(fā)區(qū)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帶輔警2人到達現場,。處警民警聯系報警人,電話未能接通,。民警發(fā)現公司辦公樓一層接待室聚集多人,,遂進入接待室進行詢問。室內雙方均表示沒有報警并各執(zhí)一詞,民警警告在場人員不準打架,。于歡的母親蘇銀霞提出可能是外面員工報的警,,民警于是準備出去尋找報警人。蘇銀霞母子打算與民警一同離開接待室,,被討債人員阻攔,,民警再次警告不準動手。22時22分,,處警人員走出房間,,源大公司員工(非報警人)上前向民警反映情況,民警聽取情況并給副班民警打電話,,通報“現場很多要賬的,,雙方說的不一樣,挺亂的”,,通話記錄和電話回聲錄音證實,,副班民警表示馬上開車過來增援。民警再次安排輔警“給里面的人說不能打架”,。22時23分,,處警民警進入警車商量要不要給領導打電話,商量的結果是先不打,,約40秒后處警人員下車往室內走,,源大公司兩名員工(仍不是報警人)繼續(xù)向民警反映情況。22時25分,,接待室突然傳出吵鬧聲,,民警聞訊跑進室內,發(fā)現有人受傷,、于歡手里拿著刀,,民警立刻將刀收繳、將于歡控制住,,同時安排打120電話,,傷者同伴表示開他們自己車去醫(yī)院更快。民警隨后對現場及證據做了保護和固定,。22時35分,,副班民警帶2名輔警趕到現場。另外,,公司廠區(qū)監(jiān)控錄像顯示,,警車到達現場后未再有任何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