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負責科學數據管理運行所需軟硬件設施等條件,、資金和人員保障,。
第十條 科學數據中心是促進科學數據開放共享的重要載體,,由主管部門委托有條件的法人單位建立,,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相關領域科學數據的整合匯交工作;
(二)負責科學數據的分級分類,、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學數據安全,依法依規(guī)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四)加強國內外科學數據方面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采集、匯交與保存
第十一條 法人單位及科學數據生產者要按照相關標準規(guī)范組織開展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數據庫或數據集,。
法人單位應建立科學數據質量控制體系,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科學數據匯交制度,,在國家統(tǒng)一政務網絡和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基礎上開展本部門(本地區(qū))的科學數據匯交工作。
第十三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的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由項目牽頭單位匯交到相關科學數據中心。接收數據的科學數據中心應出具匯交憑證,。
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門應建立先匯交科學數據、再驗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的機制,;項目/課題驗收后產生的科學數據也應進行匯交。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國內外學術論文數據匯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撰寫并在國外學術期刊發(fā)表論文時需對外提交相應科學數據的,,論文作者應在論文發(fā)表前將科學數據上交至所在單位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學數據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