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未盡責考察訴求變更引發(fā)的可受理性問題
仲裁庭未盡責考察菲律賓訴求變更引發(fā)的可受理性問題,,縱容菲律賓多次對其訴求進行重大變更,甚至還引導并協(xié)助菲律賓對其訴求進行修改,。這導致仲裁庭在管轄權,、可受理性、爭端的確定和定性等問題上的一系列錯誤,。
(二)仲裁庭錯誤認定菲律賓第11項,、第12(b)項和第14項訴求的變更部分具有可受理性
與2013年“權利主張說明”相比,菲律賓在2015年“最終訴求”中,,變更指控中國違反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義務的第11項和第12(b)項訴求以及指控中國在仲裁啟動后加劇并擴大爭端的第14項訴求,。仲裁庭錯誤認定菲律賓上述訴求的變更部分具有可受理性。
四,、歷史性權利事項(第1項和第2項訴求)
仲裁庭錯誤處理《公約》與歷史性權利的關系并錯誤否定中國在南海擁有的歷史性權利,。
(一)仲裁庭脫離中菲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錯誤處理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
仲裁庭針對菲律賓第1項和第2項訴求適用《公約》有關條款,事實上是將有關海域認定為業(yè)已確定,、沒有爭議的菲律賓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并將此作為其決定的前提。然而,,中菲在重疊海域并未劃定邊界,。
(二)仲裁庭錯誤處理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的關系
仲裁庭不當認定《公約》為解決海洋法的一切問題提供了規(guī)則;其援引的《公約》第309條關于條約保留的條款,,與《公約》是否規(guī)定所有海洋法問題完全是兩碼事,;其把《公約》第311條關于《公約》與其他國際協(xié)定的關系的條款等同于處理《公約》與其他國際法規(guī)范之間關系的依據(jù)也是錯誤的。
仲裁庭認定,,歷史性權利不能超出《公約》規(guī)定,,或者已為《公約》所取代的觀點是錯誤的。從國際實踐看,,判定一國歷史性權利的性質(zhì)和內(nèi)容,,不能依據(jù)《公約》規(guī)定,而應基于國家實踐,、具體地理和歷史情況,,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