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中國南沙群島構成地理,、經濟和政治上的整體,歷史上一直被視為一個整體,,符合習慣國際法中的群島構成標準,。中國對南沙群島整體擁有主權,并已依國際法宣布,,南沙群島擁有包括內水,、領海、毗連區(qū)、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的完整海洋權利,。
再次,,仲裁庭錯誤定性中國的南沙群島整體性立場,將中國南沙群島拆分成一個個單個島礁,,適用《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的規(guī)定來判定南沙群島單個島礁所擁有的海洋權利,,錯誤適用《公約》基線規(guī)則否定中國南沙群島整體性。
(三)仲裁庭錯誤分割處置南沙群島有關“低潮高地”及其對領土和海洋劃界的影響
首先,,菲律賓訴求所涉美濟礁等五個“低潮高地”均為中國南沙群島組成部分,,中國擁有主權,不存在判定能否單獨被據為領土的問題,。關于低潮高地是否可被據為領土問題,,國際法院曾明確表示,條約國際法和習慣國際法均無明確規(guī)定,。仲裁庭的說法不成立,。
其次,仲裁庭分割中國南沙群島,,裁定“低潮高地”為“水下陸塊”,,將美濟礁和仁愛礁劃入菲律賓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此舉侵犯中國主權,。
(四)仲裁庭錯誤解釋和適用《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
首先,,仲裁庭錯誤解釋和適用《公約》第121條,忽視該條各款之間的關聯(lián),,未從整體上進行解釋,;添加了許多第121條條款文本并不包含的內容,違背《公約》締約原意,,嚴重脫離相關國家實踐,。
其次,仲裁庭將對《公約》第121條的錯誤解釋適用于中國有關島礁,,包括:將客觀能力混同為歷史性使用,;罔顧南海有關島礁之間的關聯(lián)對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能力的影響,無視影響南沙群島歷史性使用的外部因素等,。
六,、中國在南海活動的合法性問題(第8項至第14項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