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期限性質不同。協議離婚的冷靜期期限是法定期限,,即協議離婚冷靜期制度中的“三十日”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直接規(guī)定,,不得人為變更。而訴訟離婚冷靜期期限屬于可變期限,。法院經當事人同意,,可以指定“不超過三個月”的冷靜期期限。該期限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期限長短且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延長,、縮短或取消原來指定的期限。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協議離婚冷靜期屆滿后,,雙方當事人有三種可能結果:其一,雙方和好,,終止離婚登記程序,;其二,雙方進入協議離婚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其三,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無法就離婚與否或財產,、撫養(yǎng)等問題達成一致,進入訴訟離婚程序,。訴訟離婚冷靜期屆滿后,,可能會出現另外三種結果:其一,雙方和好,,人民法院將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按撤訴處理,;其二,雙方達成全面離婚協議,,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其三,,調解無效,,離婚訴訟繼續(xù)進行。
總體來看,,盡管兩種離婚冷靜期在制度設計與運行方面大異其趣,,但在彰顯法律價值方面殊途同歸:離婚冷靜期制度作為婚姻解除前最后一道防線,是憲法保護婚姻,、家庭的民法表達,。在離婚冷靜期是否為“個人自由之侵犯”的爭論背后,是家庭價值與個人價值優(yōu)先性的沖突體現,。在新自由主義理論占據主流學術理論陣地的大環(huán)境下,,個人價值被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隨辦隨離”“立等可離”的協議離婚流程,,本質是個人利益優(yōu)先于家庭利益的立法選擇,,亦是家庭作為社會細胞共同生活職能日漸松散和解體的直接后果。
原標題:李東健與趙倫熙正式宣布離婚,女兒撫養(yǎng)權歸女方網易娛樂5月28日報道5月28日,有韓媒爆料李東健趙倫熙協議離婚,,隨后趙倫熙的經紀公司通過正式報道資料表示:“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