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兼具保護和利用兩種屬性,,應對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進行調和。
疫情中,,各地政府把健康碼作為疫情防控的重要工具,,一些地方也在探索把健康碼進行常態(tài)化應用,,比如根據(jù)公民健康碼的數(shù)據(jù)進行評價,判斷個人,、小區(qū),、企業(yè)是否存在風險。
2020年4月7日晚,武昌站西廣場,,旅客排隊掃健康碼進站,。
上述行為是否屬于過度收集信息?是否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或個人信息,?
民法典明確回答了這個問題——根據(jù)第一千零三十八、一千零三十九條規(guī)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孫銘溪據(jù)此討論了個人信息和隱私與信息利用的三重張力:包括個人信息和隱私與公共利益的張力(例如:疫情中對個人信息的利用)、與產業(yè)發(fā)展的張力,,與社會交往的內在張力,。她提出,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理解存在一定爭議,,敏感信息和私密信息的關系還需要明確,此外,,私密空間能否擴大到網(wǎng)絡空間,,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騰訊研究院資深專家王融認為,應把個人信息保護更多地作為一項行政法律制度,加強行政保護,,而不是通過民事訴訟來保護,。她還建議未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形態(tài)各異的服務提供者,予以法律定性和分類,,并設置相應的法律義務,。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逯璐 | 編輯:冼小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