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中國不接受任何企圖通過單方面行動把海洋管轄權強加于中國的做法,,也不認可任何有損于中國在南海海洋權益的行動,。
(三)關于爭端解決方式
129.基于對國際實踐的深刻認識和中國自身豐富的國家實踐,中國堅信,要解決任何國家間爭議,,無論選擇哪種機制和方式,都不能違背主權國家的意志,應以國家同意為基礎。
130.在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上,,中國不接受任何強加于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不接受任何訴諸第三方的爭端解決方式,。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jù)《公約》第298條的規(guī)定向聯(lián)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稱“關于《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第1款(a),、(b),、(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任何程序”,,明確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zhí)法活動,,以及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執(zhí)行《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排除在《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已與14個陸地鄰國中的12個國家,,本著平等協(xié)商,、相互諒解的精神,通過雙邊談判,,簽訂了邊界條約,劃定和勘定的邊界約占中國陸地邊界長度的90%,。中國與越南已通過談判劃定了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界限。中國對通過談判解決爭議的誠意和不懈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不言而喻,,談判是國家意志的直接體現(xiàn),。談判當事方直接參與形成最終結果。實踐表明,,談判取得的成果更容易獲得當事國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能夠得到有效實施,并具有持久生命力,。只有當事方通過平等談判達成協(xié)議,,有關爭議才能獲得根本長久解決,有關協(xié)議才能得到全面有效貫徹實施,。
(四)關于在南海管控分歧和開展海上務實合作
132.根據(jù)國際法和國際實踐,,在海洋爭議最終解決前,當事國應保持克制,,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包括建立和完善爭議管控規(guī)則和機制,開展各領域合作,,推動“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維護南海地區(qū)的和平穩(wěn)定,,為最終解決爭議創(chuàng)造條件,。有關合作和共同開發(fā)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劃定。
133.中國積極推動與有關國家建立雙邊海上磋商機制,,探討在漁業(yè),、油氣等領域的共同開發(fā),倡議有關各國積極探討根據(jù)《公約》有關規(guī)定,,建立南海沿岸國合作機制,。
134.中國始終致力于與東盟國家一道全面有效落實《宣言》,積極推動海上務實合作,,已取得了包括建立“中國-東盟國家海上聯(lián)合搜救熱線平臺”,、“中國-東盟國家應對海上緊急事態(tài)外交高官熱線平臺”以及“中國-東盟國家海上聯(lián)合搜救沙盤推演”等“早期收獲”成果。
135.中國始終堅持倡導各方在全面有效落實《宣言》框架下,,積極推進“南海行為準則”磋商,,爭取在協(xié)商一致基礎上早日達成“準則”。為在“準則”最終達成前妥善管控海上風險,,中國提議探討制定“海上風險管控預防性措施”,,并獲得東盟國家一致認同。
(五)關于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
136.中國一貫致力于維護各國根據(jù)國際法所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維護海上通道的安全,。
137.南海擁有眾多重要的航行通道,有關航道也是中國對外貿(mào)易和能源進口的主要通道之一,保障南海航行和飛越自由,,維護南海海上通道的安全對中國十分重要,。長期以來,中國致力于和東盟國家共同保障南海航道的暢通和安全,,并作出重大貢獻,。各國在南海依據(jù)國際法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不存在任何問題。
138.中國積極提供國際公共產(chǎn)品,,通過各項能力建設,,努力向國際社會提供包括導航助航、搜尋救助,、海況和氣象預報等方面的服務,,以保障和促進南海海上航行通道的安全。